为了提高教师的专业实践技能,造就一支双师素质与双师结构合理的专业教学团队,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加快高等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教高〔2006〕14号)等有关精神,结合我院师资队伍建设的实际,现制定本办法。
一、参加实践锻炼的对象和时间
1.凡35周岁以下的青年专业课教师、实验指导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期内累计必须有二个月44天(260学时)以上时间进企业实践锻炼;
2.35周岁以上(含35周岁),45周岁以下的中年专业课教师、实验指导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期内累计必须有20天(120学时)以上时间进企业实践锻炼;
3.45周岁以上教师也应不定期进企业学习、调研、指导学生在企业实习等。
二、实践锻炼的主要内容:
1.了解企业生产情况、工艺流程、组织方式,熟悉相关岗位(工种)职责,质量监控,管理制度以及企业发展前景。
2.到企业基层单位挂职锻炼,努力掌握新知识、新技能、新工艺、新方法、新规范、新法规。
3.根据企业人才需求,推进教学改革,完善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积极开发校本课程与校本教材,重视实践过程,提高关键能力与操作技能。
4.推行“订单”培养,为企业提供技术咨询。
5.探索教师带领学生一起进企业实训的新路子。
6.教师带新项目、新技术、新课题下企业,做到教研与生产有机结合。
7.参与企业新产品、新项目、新技术开发研制与技术改造,讲究效益,力求创新。
8.到企业学习、调研对本校实习生进行管理,对毕业生进行跟踪调查等。
(九)带学生实习,参与实验室建设等。
三、实践锻炼的方式及途径是到本专业产学研基地实践锻炼。
四、参加实践锻炼的相关政策
1.原则上鼓励专业教师利用假期进行实践锻炼。
2.教师参加实践锻炼,学院承担培训费。对在市外实践锻炼的教师学校承担往返交通费,按每天给予住宿费、交通及生活补贴共计60元包干;对在市内参加实践锻炼的教师,学校每天给予20元交通及生活补贴。
3对经学院批准在学期内脱产(无教学工作量)到企业和生产一线参加实践锻炼的教师,学校按同级职称教师平均课时津贴的80%计发实践锻炼期间津贴,并按学院教师平均课时量的80%计算工作量。
五、组织实施
1.人事处负责宏观指导、协调,各系部具体组织实施。
2.各系部要根据教学需要,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的前提下,适时组织安排专业教师到企业进行实践锻炼,也可利用轮空学期或寒暑假期安排专业教师到企业进行实践锻炼。
3.各系每学期提交专业教师到企业实践锻炼计划,在每学期末前1个月将具体落实计划报人事处、学校批准。
4.各系要根据学院批准的专业教师到企业进行实践锻炼的计划,负责落实地点及相关事宜(原则上到校企合作企业,并相对集中选派)。系部填写《武汉交通职业学院教师实践锻炼申请审批表》(附件一),连同实践锻炼计划一并报人事处。人事处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主管领导审批后即可组织实施。
5.教师参加专业实践锻炼期间,相关职能部门及各系部应加强指导,严格要求,定期检查。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不定期抽查。
6.各系要建立教师实践锻炼专项档案,及时收集、整理教师在实践锻炼中所形成的各种成果资料(包括单位鉴定、个人总结及在实践锻炼期间形成的研究成果、其他资料),保证资料完备可查。
六、考核办法
1.专业教师实践锻炼结束,回校后一周内应向所在系部和人事处提交培训单位的鉴定、不少于2000字的实践锻炼总结、在实践锻炼期间形成的其他资料或成果,并填报《武汉交通职业学院教师实践锻炼考核鉴定表》(附件2),根据实践锻炼的内容由学校组织考核。以上材料一式两份,一份交系部存档;一份交人事处备案。
2.学院对按计划和要求完成实践锻炼任务,经系部考察或考核合格的专业教师,在实践锻炼期间发给本人岗位津贴,并报销相关差旅费。同时,将专业教师到企业进行实践锻炼期间的表现及效果纳入教师教学工作年度考核范围,并作为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年度考核和工资晋级的重要依据。
3.实践单位鉴定为不合格、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者,不办理差旅费报支,不发给本人实践锻炼期间的津贴,取消评优资格。
4.对应参加而没有参加实践锻炼者,不得享受相关待遇,不办理差旅费报支,不发给本人岗位津贴,并依据学院职工有关管理制度按旷工处理,年终考核时直接定为不合格。
七、具体要求
1.专业教师参加企业行业生产性实践的方向必须与本人所从事的专业方向相一致。
2.专业教师参加实践锻炼必须与本人目前所任课程对实践技能的要求相一致。每期实践锻炼时间不少于规定时间。
3.参加企业实践锻炼的教师应严格要求自己,自觉遵守企业的有关制度和操作规程,积极参加生产实践和为企业提供技术服务。专业教师在实践锻炼期间,因个人原因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负责。
4.中青年专业教师申报和评审职称的,原则上应有规定时间的企业实践经历。
5.公共课教师和相关管理人员经批准也可以定期到企业进行考察、调研,了解企业的生产情况和对职业教育的要求,以便更好的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教学管理研究。其待遇参照专业教师执行。
八、其它
1.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