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请假,应填报《职工请假单》(人事处网页“下载中心”栏中下载),及有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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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假3天以内由所在二级部门审批;请假3天以上由所在二级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报人事处签署意见。
分管校领导审批。
请假生效。
假期结束,到人事处办理销假手续,人事处开出销假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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