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深化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加强高层次兼职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队伍整体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湖北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2017—2020年)的意见》(教师[2016]10号)等文件要求,加强学校兼职教师队伍建设,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专门人才,在学校设立“技能名师”教学岗位。
第二条 “技能名师”为学校兼职教学岗位,是一种专家类兼职教师,每年可根据专业需要设置“技能名师”教学岗位。
第三条 “技能名师”教学岗位实行聘任制,岗位聘期2年,面向省内外相关行业、企业,由各二级学院在生产、建设、管理、服务一线专业技术人员中选聘,推荐至学校评审确定。受聘人员的原劳动人事关系不变。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四条 “技能名师”教学岗位实行以人定岗、以岗定责,再聘任到合适人选的专业设置“技能名师”教学岗位。
第五条 “技能名师”教学岗位主要职责:
1、参与专业建设。跟踪行业动态或产业发展趋势,前瞻性地参与专业方向的设置和调整,共同制定人才培养方案,提高专业人才培养质量;注重学生职业精神、职业能力培养,参与改革教学方法和手段。
2、加强课程建设和教学研究。引进行业企业的岗位技能标准和生产流程标准,根据职业资格认证标准,积极协助开发专业资源库。
3、加强“双师”型教师培养。承担专任教师的实践培训任务,结对指导青年专任教师。
4、加强校企合作。大力推进校企深度融合,不断推进校企专业共建、课程共担、教材共编、师资共训、基地共享、人才共育。
5、积极带领教师参与校企科研开发项目。带领专任教师积极参与企业新产品研发、新工艺改进、科技项目开发等活动,参与学校横向技术服务、纵向科研项目、技术交易、非学历培训、公益性培训服务等项目。
第六条 “技能名师”教学岗位的工作任务:
(一)基本工作任务
1.每学年参与1门及以上实践技能课程建设,讲授1门及以上本专业生产实践所需的专业课程或实践技能课程,指导学生实习、实验、专业调研等,聘期内完成不低于80学时的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达到考核要求;
2.每学年参与制定本专业发展规划和专业建设,参与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训基地建设、质量工程建设、创新行动计划项目建设,聘期内要参与完成至少1项省(部)级教学建设项目的申报工作;
3.聘期内面向二级学院全体师生举办2场本专业生产实践所需的学术报告或讲座;
4.每学年指导2名及以上教师的实践锻炼工作,且聘期内结对指导1名青年专任教师。
(二)其它工作任务
“技能名师”教学岗位还需要完成二级学院安排一定量的校企合作、社会培训、横向技术服务及其它工作任务,根据“技能名师”的实际情况应完成以下任务中的1项及以上:
1.开拓校企合作项目,实现与1家及以上知名企业深度合作,签署订单班联合培养协议;
2.开展学生实习就业基地建设,建成1个及以上高质量实习就业基地,学生实习、就业工作质量有明显提升;
3.推动社会服务工作,主导完成1个及以上社会服务项目,实现到账经费3万元以上;
4.取得其它有一定影响的工作成效。
第三章 基本聘任条件
第七条 “技能名师”教学岗位的基本聘任条件:
1.热爱祖国,热爱教育事业,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事业心强,有敬业奉献、团结合作、开拓创新的精神和品质;
2.长期在行业、企业的技术领域或生产一线工作,是公认的行业企业技术专家,具有与设岗专业相关的中级及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或是具有一技之长的省级及以上技术能手(大师、名师),业务精湛,技术(技能)高超;
3.有良好的身体素质,离开原工作岗位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年,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第四章 聘任程序
第八条 人事处每年受理一次“技能名师”拟聘任人员推荐申请。各二级学院分别按每专业设置需要推荐申报,续聘人选占二级学院当年度推荐名额。
第九条 “技能名师”人选遴选审定程序
1.二级学院根据专业教学要求,面向社会公布聘任人选的具体条件和要求;
2.二级学院对报名申请的人选进行评议,择优确定拟聘人选,与拟聘人员协商确定聘期时间、聘期目标任务及相关事宜;
3.每年12月31日前,二级学院将《武汉交通职业学院“技能名师”拟聘人选申报表》及有关支撑纸质材料一式一份报送人事处;
4.学校组织专家对各二级学院推荐的人选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由学校与聘任人员签订聘任合同,发放聘书。
第十条 续聘的要求与程序。“技能名师”聘任期满,经考核合格的可申请续聘,考核优秀的可优先推荐为“楚天技能名师”。
第十一条 二级学院申报中存在弄虚作假、提供不实材料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其申报资格。
第五章 岗位待遇
第十二条 “技能名师”在聘期内完成合同约定的任务,经聘任二级学院、学校考核合格,将享受学校发放的“技能名师”教学岗位津贴,根据“技能名师”基本工作任务给予每人每年1万元人民币,其完成的其它工作任务给予每人每年不多于0.5万元人民币,即总量每人每年不多于1.5万元人民币。对于工作成效特别突出的,学校可研究确定特别奖励。
第十三条 二级学院在聘期内根据教学工作需要可为“技能名师”配备工作助理,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六章 岗位管理与考核
第十四条 “技能名师”教学岗位实行聘期目标管理。约定岗位职责和目标工作任务,每年末对“技能名师”进行工作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发放津贴等的工作依据。
第十五条 “技能名师”在聘期内取得的科研成果、发明专利等按照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置。
第十六条 “技能名师”在聘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所在二级学院做出决定,解除聘任合同,结果报人事处备案。
1.不能履行“技能名师”教学岗位职责的,或不符合学校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
2.教学工作中有违反职业道德、学术道德规范行为的;
3.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4.触犯刑律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