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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兼职教师管理办法
2017-11-23 14:53  

    为充分利用校外人才资源,优化学校师资队伍结构,提高实践教学质量,加强创新型高技能人才培养,建立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良、技术过硬、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兼职教师队伍,现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兼职教师的基本条件

1.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热爱教育事业,身心健康;

2.具有较高的专业素养和技能水平,能够胜任教学工作;

3.一般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或高级工以上等级职业资格(职务),特殊情况也可聘请具有特殊技能,在相关行业中具有一定声誉的能工巧匠、非物质文化遗产国家和省级传人;

4.初次聘请的退休人员,离开原工作岗位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年,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二、兼职教师的类别

本办法所称兼职教师是指受二级学院聘请,兼职担任特定专业理论课和实践课的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兼职教师分为专家类兼职教师、教学指导类兼职教师、技术技能类兼职教师三类。

1.专家类兼职教师。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掌握本专业技术领域发展趋势,在行业企业有一定威望,有较强的整合校内外教学资源的能力,能指导专任教师,能够作为主要研究人员完成校企研发项目,对专业建设能起到较强参谋作用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或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或国家级技术能手。

2.教学指导类兼职教师。一般应具有较长时间的企业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具有较丰富的企业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较强的专业技术能力,能胜任理论知识和实践技能教学工作、参与完成教科研项目,并能指导专任教师;具有参与教学计划优化,专业核心课程建设,实践课程标准制定及特色教材开发等方面的能力。

3.技术技能类兼职教师。具有较丰富的技术工作实践经验和较高的操作技能,能够较好的完成理论教学,能够胜任实践技能教学任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和工作责任心的技术骨干或能工巧匠或特殊技能人才。

三、兼职教师的聘用、管理与考核

学校将兼职教师统一纳入学校师资队伍进行管理,二级学院为具体责任单位。二级学院负责兼职教师的日常管理,兼职教师的聘用、管理与考核工作将作为二级学院师资队伍目标任务考核的主要指标之一。

1.二级学院在每学期末根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确定下学期兼职教师的聘任及教学工作。按照有关文件要求,二级学院兼职教师承担专业课课时比例逐步提升,到2020年力争达到50%。其中专家类兼职教师、教学指导类兼职教师、技术技能类兼职教师原则上可按2:6:2的比例设岗聘用。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面向社会聘请兼职教师,严格考察、遴选和聘请程序。二级学院与兼职教师签订协议,报教务处、人事处备案。

2.兼职教师上岗任教前,二级学院应对其进行基本教学能力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加强兼职教师的师德师风建设。二级学院应约定兼职教师的工作任务,每学期末对兼职教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津贴发放、续聘与否的重要依据。学校教务处、质量管理与评估处对兼职教师的教学要加强督导、检查、评估与考核。

3.二级学院应为兼职教师建立档案,详细记录兼职教师的各项工作和活动,完善对本部门兼职教师的考勤、考查、考核和监督机制。

4.兼职教师聘期一般为一年,期满后根据专业需要可以续聘。兼职教师如因特殊情况需终止聘用关系的,经二级学院审批同意后报教务处、人事处备案。

5.兼职教师在聘期内不能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二级学院可解除聘用合同,报教务处、人事处备案。

四、兼职教师课酬的发放

1.学校根据各二级学院兼职教师的额定教学工作量,将兼职教师的课酬核拨给二级学院,由二级学院具体负责兼职教师课酬的核算与发放。

2.专家类兼职教师、教学指导类兼职教师和技术技能类兼职教师课酬原则上可分别参照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和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标准。二级学院每学期召开行政办公会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的标准确定兼职教师合理的课酬标准,每课时课酬原则上不超过120元。

3.兼职教师课酬实行按月发放和学期末考核结算相结合的办法,其80%课酬由二级学院按月发放,20%课酬由二级学院根据期末考核结果和测评结果据实发放;因个人原因未达到教学要求或中途解除协议的,其20%课酬不予发放。

五、附则

1.兼职教师的教学事故处理按《武汉交通职业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执行。兼职教师的聘用资料、考核资料、档案资料等,均由二级学院保管,报教务处、人事处备案。

2.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学校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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