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发展要求,客观公正地评价学校教师的能力和水平,使学校职称评审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件》和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有关政策,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学校教师申报晋升教师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高等学校教师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名称为讲师,初级职务的名称为助教。
第三条 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热爱教育事业,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
2.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本职工作,年度考核和任职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3.遵纪守法,作风正派,为人师表,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4.按规定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职业资格。
5.外语、计算机应用、水平能力测试和继续教育符合国家和湖北省的有关规定。
6.身心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二)学历、资历条件
1.讲师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评审讲师职务任职资格:
(1)博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博士学位后,从事教学工作,考核期满,按照《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具有博士学位教师讲师任职资格认定办法》(武交院人〔2011〕85号)予以认定;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教学工作3年以上,或有1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且从事教学工作2年,经考核合格可参加讲师职务的评审。
(2)具有硕士学位或双学士学位,取得助教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助教工作3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教学工作5年以上,取得助教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助教工作4年以上。
(4)参加工作后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上述相同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和助教职务工作累计达到上述规定的相应年限。
2.助教
(1)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教学工作考核期满经考核合格可认定为助教;
(2)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教学工作1年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可认定为助教。
第四条 评审条件
(一)讲师
1.专业理论水平
具有本学科牢固的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教学基本功扎实,能释疑解难,具有教学研究的能力,了解本学科发展动态。
2.专业工作能力
必须独立承担本专业1门以上课程教学任务,对教材的内容理解透彻,教学方法熟练,全过程地承担过1门以上课程的专职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实验、实习、组织课题讨论等各教学环节工作,并能协助指导毕业论文撰写、毕业设计。着重考察其教学态度、教学成果和为培养人才所做出的实绩。
(1)教学工作量
年均教学工作量不低于280学时,“双肩挑”教师,按学校有关规定作相应减少,但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得低于120学时。
(2)教学实践
①专业课。专业课(含专业基础课)教师,近3年须有在企事业或省级以上生产性实训基地实践的经历,或协助企业开展技术攻关或合作研发时间累计达44天以上;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②公共课教师社会实践或社会调查须累计达到44天以上。
(3)教学质量
①教学态度端正,积极承担教学工作,教书育人,教学效果良好。
②教学内容符合课程大纲和课程标准的要求,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先进性。
③坚持教学思想、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改革,能根据专业和学生特点因材施教。
④积极参与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实训基地(实训室)建设等质量工程建设。
(4)原则上有1年以上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经历且考核合格。
3.工作业绩
工作业绩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条,其中第1条为必备条件:
(1)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发表学术论文1篇,且参与撰写学术著作或参编省级以上统编、规划教材(本人撰写1万字以上)。
(2)获厅(局)级以上奖励或校级教学成果奖。
(3)主持校级以上科研项目,或参与完成省级以上教学质量工程建设项目。
(4)获本专业相关的国家专利1项以上,或指导学生参加校级以上专业比赛,获二等奖以上。
(5)艺术类教师参与完成校级以上大型项目设计或企业形象设计,取得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6)专职学生辅导员长期从事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且至少近3年在学生工作第一线,本人或所带班级、团支部等学生团体获得校级以上主管部门颁发的荣誉称号;或参与完成校级以上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研究项目。
(二)助教
1.专业理论水平
对本学科的基础理论有较为系统的了解和一定程度的掌握,具有一定的研究与分析问题的能力。
2.专业工作能力
必须承担部分课程的辅导、答疑、批改作业、辅导实验课、组织课程讨论等教学环节工作,从事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或教学方面的管理工作,参加组织和指导学生生产实习、社会调查等方面的工作。
3.工作业绩
能很好地完成所承担的教学、科研、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及其他教学辅助性的工作任务。
第五条 凡近三年内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一)工作严重失职,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年度考核不称职或连续两年考核基本称职的;
(三)伪造学历、资历,或申报业绩、成果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分,刑期和处分期未满三年的。
第六条 讲师、助教职务任职资格不作破格要求。
第七条 本评审条件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评审条件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武汉交通职业学院讲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武交院人﹝2004﹞140号)文件废止。
(一)工作严重失职,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年度考核不称职或连续两年考核基本称职的;
(三)伪造学历、资历,或申报业绩、成果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分,刑期和处分期未满三年的。
第六条 讲师、助教职务任职资格不作破格要求。
第七条 本评审条件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评审条件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武汉交通职业学院讲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武交院人﹝2004﹞140号)文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