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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交通职业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修订)
2017-11-23 15:07  

   为进一步加强人事管理,增强教职工服务意识、质量意识和责任意识,严格劳动纪律,落实岗位职责,建立良好的教学与管理秩序,保障学校各项工作有序高效运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2号)、《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年国务院令第619号)等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勤范围

()适用对象。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适用于纳入学校岗位管理的所有在编在岗人员。

()适用工作时间。教职工考勤范围包括上班、上课、开会、学习、指导实习实践、教育教学辅导、值班等按规定和要求必须参加的各类工作。按国家劳动法有关规定,学校执行每周五天工作日制,按法定工作日考勤。每天上班时间为上午8:20-11:50,下午2:00-4:50。上课时间按课表规定的授课(含辅导、实验、实习实践等)时间执行。开会、学习、值班等时间按学校或所在部门的通知和规定执行。

二、考勤管理

()行政工勤人员、辅导员、实践指导人员等均实行坐班制。实行坐班制的教职工必须严格遵守作息时间,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不擅自离岗、不做与工作无关之事。如需请假,须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专任教师原则上不实行坐班制,须按规定完成教育教学各环节的工作任务及学院或部门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参加学院组织的政治学习、业务学习、教研活动及其它集体活动,不得无故缺席、迟到、无故调课、提前下课或请人代课。年工作量不满规定的基本学时的,本人提出申请到非专任教师岗位工作,考勤按坐班人员执行;试用期及见习期未满的专任教师,考勤按坐班人员执行。

()各部门考勤工作由本部门行政领导负责,并选派原则性强、责任心强的同志任兼职考勤员。各部门考勤员负责本部门教职工的考勤记载、台账、汇总及报送工作。每月考勤时间为当月1号至月末。每月考勤表由部门行政领导签字盖章和《职工请假记载表》(复印件)一起于次月5号前(如遇节假日自动顺延)报送人事处。各部门应将教职工每月出勤情况于月底在部门公告栏公布,接受全体教职工监督。

()各部门需严格执行考勤制度。请假须按规定的权限、程序、方式办理请假手续,并实行严格的请、销假制度。

()教职工考勤管理工作实行各单位考核职工与学校考核各单位相结合的层级管理与考核方式,请假的真实性由当事人及所在单位负责。学校人事处对各单位的考勤制度执行情况负有监督责任,每月根据考勤表进行汇总,根据本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对违规人员进行处理。

()考勤结果将作为学校岗位聘期考核、年度考核、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也是计发工资、调资、转正、晋升职务职称、评先荐优的基本依据。

三、缺勤类别

缺勤分为:迟到、早退和旷工。

()凡超过规定的上班时间不到岗者,视为迟到;提前离岗者,视为早退。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视为旷工:

1.不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离岗;

2.请假期满后上班,但未办理销假手续;

3.请假日期或借调期已满而不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擅自不到岗;

4.无正当理由不上班或不接课的教职工 ;

5.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工作分配,未按期到调整后的工作岗位报到上班;

6.教职工未经批准擅自找人代岗;

7.以虚假理由申请假期;

8.教职工未经批准擅自出国逾期未归。

四、缺勤问责制度

凡发现考勤情况与实际出勤和劳动纪律情况不符,学校将对当事人、考勤员及所在部门行政领导予以问责,问责方式分为:口头警告、纪律处分、解除合同。

1.教职工无故迟到、早退当月累计达到4次者,按旷工1天计算。

2.教职工旷工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口头警告或纪律处分;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者,给予解除合同。

3.教学人员由于迟到、早退、旷工产生的教学事故,按照《武汉交通职业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试行)(武交院教〔2007320)及后续规定执行。

4.对弄虚作假、不如实上报缺勤情况的部门,在处罚当事人的同时,视情节轻重给予考勤员和所在部门行政领导口头警告或纪律处分。

五、假期规定

教职工可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和护理假等,因病、因事可分别请病假、事假。假期时间自离岗之日起计算,其间公休日或法定假日均计算在内。各种假期期满,必须按时上班,并及时办理销假手续。

()事假

1.事假审批程序

教职工因个人事宜需占用工作时间的应请事假。请事假必须有正当理由,并提前办理请假手续,准假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1)中层领导干部请事假按照学校党委组织部、学校办公室下发的相关文件执行。

(2)其他教职工请事假,5天(含)以内的填写《职工请假记载表》,由所在部门行政领导批准;6天(含)以上的填写《职工请假单》由人事处批准、备案。

2.事假期间的待遇

(1)教职工请事假1天全额扣除当日个人绩效工资部分。全年事假累计不得超过15天,其中工作年限不满5年的,假期不得超过7天;工作年限满5年的,假期不得超过15天。在规定的假期期限内原工资照发,超过规定期限的,扣发基本工资,具体扣发办法按每月21.75天除以基本工资的日工资额进行扣发。

(2)教职工全年事假累计达15天以上,当年年度考核不予评优;全年事假累计超过6个月,不参加当年年度考核,不定等次。

()病假

1.病假审批程序

(1)教职工因病不能正常工作的可以请病假。请病假时必须有医院的诊断证明、处方、化验单等,因公或探亲等事宜在外地患病,必须有县级(含)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处方、化验单等。无诊断证明处方、化验单等按事假处理,即无诊断证明又未及时请假按旷工处理。

(2)中层领导干部请病假按照学校党委组织部、学校办公室下发的相关文件执行。

(3)其他教职工请病假,15天(含)以内的填写《职工请假记载表》由所在部门行政领导批准;16天(含)以上的填写《职工请假单》由人事处批准、备案。

(4)教职工请病假达6个月及以上的长期病休,须提供两名医生签字并加盖医院公章的病假证明,长期病休须每3个月开具1次证明。职工因长期生病不能正常工作且符合病退条件,经湖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其丧失劳动能力后,按病退审批程序办理退休。

(5)确因特殊情况或事发突然,不能及时按规定办理续假手续的,应尽快电话征得部门负责人和人事处同意,病情缓解后再补办正式手续。

2.病假期间的待遇

(1)个人奖励绩效工资部分。教职工请病假1天以上的,每天按日个人奖励绩效工资的50%扣发。具体扣发办法按每月21.75个工作日计算。

(2)岗位基础绩效工资部分。病假2个月以内的,岗位基础绩效工资全额发放;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90%发放;超过6个月的,从第7月起按70%发放。

(3)基本工资部分。病假在2个月内的,基本工资全额发放;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基本工资全额发放;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本工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基本工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及以上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

()婚假

教职工结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给予3天的婚假,到外地结婚者可酌情给予路程假。

()丧假

教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时,给予3天丧假,需到外地处理丧事者可酌情给予路程假。

()探亲假

工作满一年的教职工探望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亲、养父母和配偶的,可以享受探亲假待遇。探亲应利用法定节假日或寒暑假,特殊情况需要在学期中休假的,按事假的有关规定办理。

()产假、陪护假

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政策享受产假,如遇寒暑假,产假需顺延计算。女职工的产假期按下列规定执行:

1.正常分娩的,享受98天产假,产前可休假15天;

2.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其配偶享受15天陪护假;

3.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4.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的产假;

5.难产,增加产假15天;

6.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随表须附证明材料:女职工请产假提供结婚证、出院小结复印件各一份;男职工请陪护假须提供婴儿出生证明复印件一份。

()哺乳假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天给予其2次哺乳时间,每次不少于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次增加哺乳时间不少于30分钟。每天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假经部门行政领导批准,各部门备案。

女职工哺乳期满,经学校指定的医疗机构确诊婴儿为体弱儿的,可以适当延长女职工的哺乳期,但不得超过6个月。

六、工作要求

()各部门可根据自身工作性质和实际情况依据学校考勤管理办法细化本单位的考勤管理工作,也可以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进行考勤管理工作,具体情况须报人事处备案后执行。

()学校人事处和纪委办公室负责对全校的考勤和工作纪律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每学期结束前进行普查。

()各单位的考勤和请假实行本部门主管领导负责制。在考勤制度的执行过程中,严禁隐瞒不报、弄虚作假等违规操作,一经查实则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七、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办法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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