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武汉交通职业学院
教师外派上船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学院、各部门:
经研究,现将《武汉交通职业学院教师外派上船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交通职业学院
2013年10月24日
武汉交通职业学院教师外派上船管理办法
(修订)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航海类专业师资队伍建设,贯彻《教育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提高航海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精神,切实履行国际海事组织《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满足船员教育与培训质量体系运行的需要,结合《武汉交通职业学院教师上船劳务外派管理试行办法》(武交院人〔2009〕45号)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校支持和鼓励航海类专业教师持有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并获取足够的航海实践经验。航海专业所属院部、中心根据教学安排和教师换证需要,原则上提前一学年拟定下一学年的教师外派上船计划,经人事处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批准方可执行。
二、航海专业教师根据教学需要及保持或提高适任证书的相关规定,在不影响教学和其他工作的前提下,在证书有效期内原则上可申请外派上船二次,但累计上船时间不能超过相应职务证书维持有效所需的最低海龄或海上资历要求。因特殊原因超过换证规定上船期限的,均按劳务性外派上船处理。
三、航海专业教师外派上船的审批程序。根据学校教学工作实际及教师外派上船计划,由教师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部门领导同意及教学工作部签署意见后,由人事处报分管校领导审核和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
四、学校原则上不同意航海专业教师劳务性外派上船,如有特殊原因,须经所在院部、中心党政联席会议通过,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劳务性外派上船五年内只批准一次,上船时间原则上不超过六个月。
五、航海专业教师劳务性外派上船期间,按不同职务交纳管理费。其标准如下:
船长、轮机长 800元人民币/月
大副、大管轮 600元人民币/月
二副、二管轮 500元人民币/月
三副、三管轮 400元人民币/月
六、航海专业教师外派上船接收单位可由学校办理或由本人联系。
七、航海专业教师外派上船前必须与接收单位签订外派上船合同或协议。教师外派上船期间,从外派合同(协议)生效之日起至学校规定的教师参加实践锻炼规定的时间范围内,视同教师参加实践锻炼,工资福利待遇不变。超过教师参加实践锻炼规定的时间范围但在船员保持或提高适任证书换证有效期限内,学校停发其基本工资、岗位津贴和各项国家政策性津补贴及其他补贴等。上述外派情况无需缴纳管理费,回校报到之日起,恢复原待遇。因特殊原因教师外派上船期超过船员保持或提高适任证书换证规定有效期限的,按劳务性外派上船处理。
八、航海专业教师外派(或劳务外派)上船前须与学校签订外派(或劳务外派)协议书,并填写《武汉交通职业学院航海类教师外派(或劳务外派)登记表》。
九、外派合同到期或提前回国须在其下船后一周之内到校办理报到手续。如不及时报到,学校将仍按协议书外派(或劳务外派)上船计算,超过协议书约定的时间作旷工处理。教师报到同时应提交实践报告及被服务公司的评价,实践报告及评价经所在部门、人事处认可签字后存入该教师业务档案中并作为其职称晋级的重要依据。如因特殊情况,外派(或劳务外派)时间超过合同期不能按时返校的,应提前一个月向学校报告,提出延期申请,经学校同意后方可延期,延期原则上不超过二个月,并在回校报到时提供合同对方出具的延期证明。否则超过时间按旷工处理,情况严重者学校可解除其公职。
十、航海专业教师外派上船期间,应缴纳的各种费用可由学校先行垫付,在其回校办理报到手续时一并补缴。逾期一周不交者,学校账务处将从其工资或奖金中扣除。
十一、教师外派工作期间应严格遵守有关国际公约和国家法律法规,如发生责任事故和因公伤亡事故与学校无关。
十二、具有外派资格的教师须将所有证书复印件一式两份分别存所在部门、人事处备查。
十三、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