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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交通职业学院教师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2015-06-05 10:07  

武汉交通职业学院教师培训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师资队伍是学校建设和发展的关键。为全面提高教师的思想政治和业务素质,切实加强师资梯队建设,进一步规范教师培训工作,根据《高等教育法》《教师法》和《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工作规程》,结合学校实际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师培训坚持以国内为主、在职为主、素质与能力提高为主;坚持按需培训、学用一致、突出重点、加强实践;坚持新专业优先、新课程优先、骨干教师优先、重点专业优先;坚持统筹兼顾、服从大局、责任共担、效益共享。

 

第二章培训的主要形式

第三条教师培训的主要形式包括:岗前培训、学历学位进修、“双师”素质培训、短期业务学习、国内访问学者、出国(境)培训等。

 

第四条岗前培训由湖北省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主办,主要学习《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高等教育法规》《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修养》等课程。培训对象为非师范类专业毕业的应届毕业生,调入学校前不在教学岗位工作和未取得教师资格证的教师。

 

第五条学历学位进修以研究生学习及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为主。

 

第六条“双师”素质培训以职业(执业)资格培训、企业挂职锻炼或岗位实践为主。创造条件,鼓励教师到国家高职高专师资培训基地或相关院校培训学习,按有关标准完成学习和训练任务,成绩合格并获相关职业(执业)资格证书;到企业第一线挂职锻炼、岗位实践或进行技术项目开发。

 

第七条短期业务学习指因业务工作需要,由学校选派到有关高校或专业机构接受相关业务理论和技能的培训。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八条国内访问学者进修方式以科研为主。通过进修,接触了解本专业前沿动态,加深基础理论、拓宽知识层面、提高学术水平,为增强院部办学能力、推进专业建设发挥骨干作用。

 

第九条出国(境)培训主要有理论学习、业务培训、学术会议、交流讲学、科研合作、国外访学等形式。

 

第三章培训申请条件

第十条申请培训的教师总体要求是,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模范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爱岗敬业,服从大局,注重自身业务能力的培养和提高。聘期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

 

第十一条报考在职(定向或委培)硕士研究生,必须具有学士学位或同等学力,在学校工作满一年,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报考前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报考在职(定向或委培)博士研究生,必须具有硕士学位或同等学力,在学校工作一般应满两年,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报考前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报考全日制硕士或博士研究生,应到校工作满三年后,经本人申请,所在部门同意,人事处按程序审批后方可报考。否则,不准报考。确因特殊原因需报考者,经学校研究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到企业挂职锻炼或岗位实践的“双师”素质培训,按照《武汉交通职业学院教师参加实践锻炼实施办法(试行)》(武交院人〔2008142号)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三条国内访问学者的选派以培养学术带头人为目的,选派具有坚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有较强的独立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能力,并有一定实践经验的骨干教师,一般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

 

第十四条出国(境)培训选派和安排,按照《武汉交通职业学院教职工出国(境)管理办法》(武交院人﹝201441号)有关要求执行。

第四章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各学院(部、中心)于每年2月底提出本年度教师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形式、培训单位、培训内容、培训期限、培训教师人数、经费预算等)报人事处。各学院(部、中心)自行组织安排,或自筹经费选派本部门人员参加的各项培训也应纳入年度培训计划。

 

第十六条人事处依据各学院(部、中心)计划和学校师资培训的总体目标,统筹安排,报分管校领导审批,于3月份公布各教学单位年度教师培训计划。

 

第十七条根据公布的培训计划,符合培训条件的教师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部门领导同意,报人事处审核并签订培训协议后再办理有关手续。未列入当年培训计划的教师,原则上当年不安排培训。各学院(部、中心)应及时填写年度《部门人员培训情况统计表》,详细反映年度内学校统一选派或个人申请经学校审批,以及各学院(部、中心)自行组织安排或自筹经费选派本部门人员参加的各项培训,并按要求报人事处备案。

 

第十八条教师培训坚持学用一致的原则。学历学位进修、“双师”素质培训、短期业务学习都应与申请人所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方向相近,否则不予批准。

 

第五章培训经费  

第十九条岗前培训由学校组织,培训费、报名费、教材费等费用由教师本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 经批准攻读博士学历学位的教师,其费用按武汉交通职业学院攻读博士学位相关管理规定执行,预支学费累计金额不得超过2万元。攻读硕士学历学位,费用由教师本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一条个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参加与本岗位相关的职业(执业)资格或技能证书培训,由本人自行承担费用。根据工作需要由学校选派人员参加与本岗位相关的职业(执业)资格或技能证书培训,其费用学校支付40%,个人承担60%。鼓励教师利用暑期进行企业挂职锻炼或岗位实践,一般在武汉市内相关行业企业进行,学校按工作日每天给予20元交通及生活补贴。

 

第二十二条因学校工作或院部专业建设需要,经学校批准派往有关高校和专业机构进行的短期业务学习,培训费由学校支付,差旅费支出按《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武交院财﹝201446号)和其他相关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国内访问学者访学期间培训经费开支按其本人与学校签订的相关协议执行,报销程序应符合学校的各项经费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出国(境)培训经费,按照《武汉交通职业学院教职工出国(境)管理办法》(武交院人﹝201441号)执行。

 

第二十五条培训经费的支付凭盖有印章的《进修通知书》《协议书》等原件、正式票据和培训进修取得的相应证书原件、培训总结等规定的材料,到人事处审核登记后方可办理报销手续。各学院(部、中心)自行组织安排或自筹经费选派本部门人员参加的各项培训,学校不承担有关费用,各学院(部、中心)须做好有关经费和人员管理。其他未及事项应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经费管理及报销制度。

 

第六章培训要求

第二十六条选派参加各类培训的教师必须遵守培训单位的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培训单位的教学研究、科学研究和其他规定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选派参加各类培训的教师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培训任务,不得随意改变培训计划和培训时间,并按要求与学校保持联系。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培训任务的教师,须一次性交还学校为其培训所支付的一切相关费用。

 

第二十八条培训结束后,培训教师应及时将结业成绩单、学历()证书及认证报告、培训总结等相关资料交人事处审核备案,并按要求完成学习汇报及经验交流工作。

 

第七章服务期限和违约赔偿

第二十九条凡报考在职(定向或委培)博士研究生的教师在接到录取通知书后,应按要求到人事处签订有关协议,否则不办理有关手续,也不享受本办法及有关文件规定的待遇。

 

第三十条在职(定向或委培)博士研究生毕业后必须在校内服务8年以上(自取得学历学位认证报告书算起)。在校内服务不足8年者不得提出调离学校、辞职或出国(境)(公派除外)。如因特殊情况需要调动或出国(境)者,须经所在部门同意,报校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并按协议条款规定返还培养费,交纳服务期不足赔偿费等有关费用。

 

第三十一条其他形式培训,凡违约的,需双倍返还由学校支付的培训费用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武汉交通职业学院教师培训暂行办法》(武交院人〔2004〕75号)废止。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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