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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办理手续指南
2020-11-18 14:38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和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因私出国(境)管理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我校登记备案人员(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博士学位的在职人员、财务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的管理,根据《关于加强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的通知》、《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  湖北省公安厅关于开展违规办理和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专项治理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部属高校、直属单位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和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因私出国(境)证件的申领、借用与归还流程  

(一)办理时间:每周二下午14:20-16:40、周四下午14:20-16:40到学校人事处集中办理;寒暑假需办理签证及证件借用手续的,请在放假前提前办理,假前借用的证件请于开学后一周内归还,其他特殊情况,请与人事处提前联系办理。  

(二)首次申领、申请签注、补发、换发因私出国(境)证件,按下列程序办理:  

1、申请人下载并填写《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博士学位的在职人员、财务人员因私事申领出国(境)证件审批表》,并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到公安部门领取或在武汉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网站下载)复印件,提交所在部门审批,首次申领出国(境)证件但近期没有出国(境)计划的还需同时提交本人亲笔签字的无出国计划承诺书。  

2、所在部门负责人对其进行外事纪律教育,要求其在国(境)外遵守外事纪律,保守党和国家秘密,维护国家荣誉和利益,并告知其未经批准不得逾期滞留国(境)外,明确是否同意出国(境)意见,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加盖部门公章,报人事处。  

3、人事处在武汉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验证系统办理《申办函》,办理相关手续。  

4、本人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同时提交《申办函》。  

(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博士学位的在职人员、财务人员借用因私出国(境)证件,按下列程序办理:  

1、本人填写《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博士学位的在职人员、财务人员因私事借用出国(境)证件审批表》,提交所在部门。  

2、所在部门负责人对其进行外事纪律教育,要求其在国(境)外遵守外事纪律,保守党和国家秘密,维护国家荣誉和利益,并告知其未经批准不得逾期滞留国(境)外,明确是否同意出国(境)意见,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加盖部门公章,报人事处。  

3、人事处办理借用登记手续,本人领取出国(境)证件。  

(四)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博士学位的在职人员、财务人员归还因私出国(境)证件,按下列程序办理:  

 

因私出国(境)证照(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通行证),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博士学位的在职人员、财务人员因私出国(境)证照     必须及时上交学校人事部门集中管理。  

1、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凡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新入职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博士学位的在职人员、财务人员须在报到后3日内将证件交人事处集中保管,人事处会对新增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人员或变更因私出国(境)证件信息的人员进行证件备案登记。  

2、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博士学位的在职人员、财务人员申领、补发、换发因私出国(境)证件的,应于领取证件后3日内交人事处集中保管(遇假期顺延至上班后第1周内)  

3、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博士学位的在职人员、财务人员因私事出国(境)返回后10日内,应尽快将证件交人事处保管,逾期不交的,不再批准其因私事出国(境)申请,并依有关规定严肃处理(遇假期顺延至上班后第1周内)  

二、对违反出国(境)证件管理规定的行为严肃处理  

根据《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  湖北省公安厅关于开展违规办理和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专项治理的通知》文件精神,学校加强对出入境证件管理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出国(境)证件管理规定的行为将严肃处理。  

(一)对未上交或未及时上交出入境证件,以及未按规定报告因私出国(境)情况的,将给予教育和批评;  

(二)对违规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或未经批准擅自出国(境),或违规移居国(境)外,或弄虚作假甚至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使用伪造的出国(境)证件,或一人拥有多个身份或持有多本证件的,一律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三)对瞒报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因私出国(境)情况,或拒不交出持有的出国(境)证件,或私自延长在国(境)外停留时间、更改出国(境)路线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或诫勉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博士学位的在职人员、财务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工作,人事处将做好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登记、造册、建立动态管理台账,见《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情况登记台账》(附件3),教职工申领因私出国(境)证件填写附件1,借用因私出国(境)证件填写附件2。人事处本着客观、负责的原则,如实办理审核审批手续,谋求提高工作效率与质量,竭诚为广大教职工服务。  

办理地点:图书馆915室,联系电话:027-88756044。  

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

                               2020年11月18

 

附件:  

1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博士学位的在职人员、财务人员因私事申领出国(境)证件审批表;  

2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博士学位的在职人员、财务人员因私事借用出国(境)证件审批表  

3、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情况登记台账


 
 

   

 

 

 

 

附件【附件3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备案情况.xlsx已下载
附件【附件1: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博士学位的在职人员、财务人员因私事申领出国(境)证件审批表.docx已下载
附件【附件2: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博士学位的在职人员、财务人员因私事借用出国(境)证件审批表 (1).docx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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