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大力推进学校“人才强校”战略,优化教师队伍学历结构,提升教师队伍的综合素质,根据《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十二五”事业发展规划》(武交院党〔2011〕1号)和《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关于推进师资队伍“三化”建设的原则意见》(武交院人〔2011〕68号)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原则
(一)科学规划,统筹安排。学校根据专业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的需要,鼓励教师通过各种方式提高学历层次,资助相关专业教师攻读博士学位。
(二)在职培养,注重实效。教师攻读博士学历(学位)采取定向或委托培养方式,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和其他各项工作正常运行。
(三)明确权责,签约入学。申请人取得入学资格后须与学校签订《武汉交通职业学院教师在职攻读博士学历(学位)培养协议书》,约定双方权利与义务。
二、博士培养政策
(一)在职攻读博士学位。
校内教师在职攻读博士学位,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明确读博的学校、时间、形式、专业方向、文凭性质、学习费用等,具体流程如下:
1.填写申请表。
2.其所在部门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
3.人事处审定后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
4.参加博士入学考试,取得入学资格。
5.学校审批同意后签定协议。
(二)学校组织的博士学位班。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及相关规定与专业对口、具备博士学位培养资格的高等院校联合举办博士学位班。学校在兼顾凸显学校办学特色、促进系部专业建设,服务个人职业成长基础上选拔送培教师。具体选拔及送培办法根据当期联合办班要求确定。
(三)学费资助政策及相关待遇。
1.经学校审批同意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的教师,自入学之日起,5年以内取得学位的,学校全额报销学费;5年以上6年以内取得学位的,报销学费的90%;6年以上7年以内取得学位的,报销学费的80%;7年以内未能取得学位的,报销学校借支学费的50%。
2.取得博士学位并回校工作的教师,学校发放为期3年、每月500元的博士学位津贴。
3.学校成立博士科研基金,每年投入专项经费,根据学校专业建设需要,资助相关专业具备博士学位教师或博士在读人员从事科研工作。
三、其他事项
(一)凡经学校批准攻读博士学位的教师在入学前必须与学校签订书面协议。
(二)读博教师在学习期间,应服从学校的工作安排,完成额定的工作任务。
(三)读博教师应在每学年末向所在部门和人事处提交本学年学习总结材料。
(四)相关教师完成学业后应及时将学习成绩、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及有关登记表格交人事处验证归档。
(五)凡由学校资助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教师,应自觉履行协议中约定的责任与义务。否则,按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四、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学院以前相关文件或规定同时废止。